富国法六条。
(一)农田水利 饬吏分行诸路,相度农田水利,垦荒废,浚沟渠,酌量升科。无论吏民,皆须同役,不准隐漏逃匿。
(二)均输 诸州郡所输官粮,俱令平定所在时价,改输土地所产物。官得徙贵就贱,因近易远,并准便宜蓄买,懋迁有无。
(三)青苗 农民播种青苗时,由朝臣出资贷民,至秋收时偿金。加息十分之二,或十分之三,仍还朝廷。
(四)免役 使人民分等,纳免役钱,得免劳役。国家别募无职人民,充当役夫。
(五)市易 就京师置市易所,使购不卖之物于官,或与官物交换。又备资贷与商人,使遵限纳息。过限不输,息金外更加罚金。
(六)方田 以东南西北各千步为一方,计量田地,分五等定税,人民按税照纳。
强兵法二条。
(一)保甲 采古时民兵制度,十家为保,五百家为都保,都保置正副二人。使部下保丁,贮弓箭,习武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