至于这个制度是否有用,可以看看秦朝的一桩案子。
秦王政登基那年的四月十一日,一个名叫讲的秦国刑徒向廷尉提起了申诉,要求重审本人涉及的盗牛案。讲在申诉中说,士伍毛诬陷自己与他合伙盗牛,最后主审此案的雍县县廷判处讲黥城旦(1)的刑罚,但事实上讲并没有盗牛。廷尉接到申诉后,立即重新阅读了此案的卷宗:
一日,士伍毛到市场卖牛,不知为何遭到亭长庆的怀疑,经过一番盘问后,亭长庆将毛扭送到官府。在令史的讯问下,毛承认了盗牛的事实,起初只说是自己一人所为,后来又供出了同伙讲,于是县廷当即派人拘捕了讲。讲自述说自己当时正在外地服役,不可能与毛一起盗牛。听到讲这么说,毛又改了口供,称两人在很早之前便商量一起盗牛,并说好在讲外出服役时由毛去偷盗并卖出去,等回来再一起分钱。最后讲承认了与毛一起合谋盗牛,并被判处黥城旦的刑罚。
于是,廷尉对整个案件进行了重审,并提请了所有相关人员当庭对质。牛的主人证明这头牛性情温顺,仅凭一人便足以牵走;讲的父亲证明案发当天,他看到毛牵着一头黑母牛从城门口经过;而雇用讲服役的都魁的妻子也出庭证明,讲当时确实在咸阳服役。